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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试行)

【日期:2015年10月01日】 作者:

晋财大校【2015】83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以及《山西财经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管理,维护正常生活秩序和全体住宿学生的切身利益,提高入住公寓学生的文明素养,积极创建“文明、整洁、安全、和谐 ”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生管理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生公寓住宿的正式注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进修、实习、培训等短期住宿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团委、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保卫处、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校区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和教育等方面的重大措施进行研究;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及学院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维护学生和学校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办公室设在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

第五条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是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公寓物业服务、服务人员聘用和培训、公寓文化建设,积极参与并配合其他单位进行学生思想及行为养成教育,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活动,对在公寓内的入住学生开展奖评活动,并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对各学院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等。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和学生干部组成。在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及时向学校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需求;开展文明公寓、文明宿舍创建和自我教育活动。学院可成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学生组织,配合学校和学院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活动。

第七条宿舍长由所在宿舍学生担任,为本宿舍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宿舍成员为本宿舍安全、卫生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学生入住、调整与退宿

第八条本科生入住、调整与退宿

(一)住宿安排遵循同一学院学生在不同宿舍类型相对集中住宿、男女分宿的原则。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宿舍、床位住宿。未经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宿舍、床位。所有住宿学生须签订住宿承诺书,办理住宿登记方可入住。

(二)假期因特殊情况需在学校住宿的学生,须在放假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按照要求办理相关留宿手续。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对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原则上实行集中住宿管理,各学院须加强留校住宿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

(三)住宿调整、退宿须先征得学院同意,经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住宿调整或退宿。一般每学年末集中调整住宿一次,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调整。经批准调整住宿或退宿的学生,须在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2天时间内完成。

(四)学生入学、休学、退学、毕业或搬入、搬出学生宿舍应到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办理住、退宿手续。

(五)因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应办理退宿手续,原则上不再保留原宿舍床位,待正式复学后重新给予安排。

第九条研究生入住、调整与退宿

(一)研究生住宿实行申请制。学校可根据当年住宿资源情况,确定研究生入住公寓的人员类型和时限。超出基准学制的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入住公寓研究生须签订住宿承诺书。

(二)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学生的住宿,按入学时的学历标准安排住宿,在取得学位后再按相应的住宿标准进行调整。

(三)符合入住条件未申请住宿的研究生可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住宿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酌情安排。

(四)有正当理由需调整住宿的研究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后,由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视床位资源情况予以调整。

(五)研究生退宿应到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申请提前退宿的研究生应在学期期末最后两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退宿手续,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一年以上者(含一年),离校前须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可提出住宿申请,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另行安排。

第四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本科学生自行在校外住宿。因特殊原因,学生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履行以下手续和要求,方可在校外住宿:

(一)申请与报告

拟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提出有家长签名的书面申请,说明在校外住宿原因、住宿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经辅导员审查、学院研究同意。

(二)承诺与签约

申请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必须承诺对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在校外住宿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

在校外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在校外住宿学生须与所在学院签署《学生在校外住宿责任协议书》,并遵守《学生在校外住宿责任协议书》中的各项规定。协议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签字方可有效。

(三)凡未履行有关程序自行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取消其所有评优资格和校内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的资格,并根据《山西财经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对经批准同意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情况,由学院向学生处报告,并向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备案。

(五)校外住宿期满后,应及时向学院提出住宿申请,到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办理回校内住宿手续,并按期返回校内住宿。

第五章 其他人员住宿

第十学生公寓原则上不接受学校非正式学籍人员住宿。进修、实习或培训等短期确需入住学生公寓者,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学校相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非我校正式学籍学生和其他人员入住学生公寓应同样遵守相关规定,申请单位须加强对入住者的行为管理,并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第六章 缴费与退费

第十住宿学生应按期缴纳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在籍学生住宿费每学年缴纳1次,以学年为单位在学年初收取。

入住学生若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住宿费,学校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收费标准不同公寓楼之间的住宿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入住公寓收费标准缴纳公寓住宿费。

第十体检或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暂时休学的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不退还已交公寓住宿费,待复学重新回校住宿时,按照入住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或因其他原因中途不再住宿的,办理退宿手续时,按月计算退还剩余公寓住宿费。

第七章 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第十坚持以学生公寓管理为依托,以宿舍为阵地,构建德育引导机制,强化学生思想教育,开展丰富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高雅的人文素养。

第十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应加强学生公寓教育服务功能,利用学生公寓活动场地,创造性的开展公寓文化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文明行为养成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十八条各学院应加强本学院宿舍文化建设,制定相关宿舍文明、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制度、要求及实施办法,开展具有本学院特色的宿舍文化活动,为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八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凭有关证件出入公寓。安装有门禁管理系统的公寓楼,住宿学生出入公寓须主动刷卡,并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检查和询问。

第二十条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寓内的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散发传单、张贴海报、乱涂乱画、乱倒垃圾,不准向窗外乱抛杂物;坚持宿舍值日制度,自觉维护宿舍卫生,长期保持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公寓内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规范,不应大声喧哗、打闹、高音量播放音响设备;不允许打(踢)球、溜滑板、旱冰或存放自行车;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或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酗酒滋事;男、女生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公寓楼内;不得进行未经批准的任何集会等非法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豢养宠物等。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内禁止非法或影响他人生活的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

第二十三条住宿学生退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退宿。在退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按规定自觉缴纳所有欠缴或需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学校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和整合时,入住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应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妨碍学校宿舍调整。

第二十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者,或因未按时交纳住宿费者,或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者,应在学籍终止或退宿决定生效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手续离开所在公寓。

第二十七条严禁住宿学生利用个人床位或宿舍空闲床位留宿外来人员或违规出租、转让床位,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终止其住宿资格。

第九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公寓楼和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家具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长负责、宿舍成员集体分工保管。未经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同意,不得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或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或私自拆卸、移动、损坏、丢弃宿舍内家具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定期对学生公寓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本宿舍设施设备有损坏现象,应及时登记报修,凡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修,造成不良后果由本人或本宿舍成员共同承担。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对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公寓管理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二条住宿学生应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携带、私藏、使用各类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危险化学品以及毒品;自觉加强自身修养,不得观看、传播内容不健康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第三十三条住宿学生若发现火情、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有序撤离现场等措施;在条件允许或可控制的情况下积极组织扑救工作。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寓管理人员,并协助其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出入宿舍随手关闭门窗,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应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后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由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更换门锁。

第三十六条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公寓公共场所及宿舍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会客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查验有效证件,遵守会客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住宿学生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或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主动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和所在学院。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三十九条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应根据《山西财经大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晋财大校[2015]53号),制定学生公寓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适时组织公寓管理人员以及入住学生开展处置各类应急事件的演练活动,增强处置应急事件的能力。

第四十条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实施宿舍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一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四十一条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

第四十二条住宿学生应树立爱水意识,自觉树立节约用水光荣,浪费用水可耻的观念。当发现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告知楼内工作人员维修;当遇到人为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

第四十三条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养成良好用电习惯。严禁私自改动电源线路或以其它方式偷电、私自拉线、私改墙体电源开关;严禁存放或使用变频插座、电炉、电饭锅、电热棒(杯)、电吹风、电暖气、电夹板等高功率发热和伪劣电器具,严禁私接电源使用自备洗衣机等。

第四十四条加强学生公寓用电管理,严格遵照执行《山西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试行)》(晋财大校[2015]81号)。

第十二章 奖励与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应在学生公寓内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入住学生公寓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十六条住宿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应列入学生各项评优、评奖、综合测评的重要评选条件。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生公寓内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按照《山西财经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试行)》(晋财大校[2009]57号)、《山西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试行)》(晋财大校[2015]81号)执行。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应对在学生公寓内的学生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违纪者,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应及时将违纪情况通报相关学院及有关部门,相关学院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违规、违纪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晋财大校[2006]24号)、《山西财经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财大校[2006]6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