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学生公寓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学生公寓维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确保维修及时、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维修范围
1、学生宿舍室内学生用床、铁皮柜、桌子、凳子、门窗玻璃、门插销、灯具、电源插座、纱窗、窗帘、开关;学生宿舍室内卫生间下水道疏通、更换水嘴、延时阀、落水管、排风扇、等卫生洁具。
2、学生公寓公共场所及公共卫生间灯具及开关、水嘴、走廊及卫生间门窗玻璃、疏通下水道等小型维修。
3、限电柜维护。
4、大型维修由中心报学校执行。
二、维修程序及要求
1、学生公寓设施维修实行学生自主报修、楼长检查报修和维修人员巡查维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修渠道为:到本楼值班室填写报修登记表、到维修值班室(8号公寓楼地下室)登记报修、电话登记(7666711)报修。
2、各楼楼长或维修人员接到学生报修登记后,要到学生所在宿舍进行核实,属自然损坏的,楼长要在维修单上签字,维修人员方可进行维修。
3、公共场所的维修由楼长负责报修并填写报修单,维修人员实施维修。
4、凡当天14时以前登记报修的以下设施应在报修当天下午6点前予以完成:床、灯具、玻璃、插座、学生门锁及插销、卫生间下水道疏通、更换水嘴以及影响学生当日生活学习的各项设施。
5、由于客观原因当日不能正常维修或完结的项目,维修人员和楼长要到学生宿舍当面通知报修学生,并向学生说明不能及时维修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6、凡经维修人员维修的设施,所在学生宿舍舍长或成员要在维修单上签字(公共场所维修由本楼楼长签字),确认维修完成。
7、凡是因能力或不在维修范围内的维修项目,不能进行及时维修,由维修组及时报请中心分管领导处理。
三、维修设施核损和赔偿
1、学生宿舍公共设施属于非自然损坏的,或者需要维修设施丢失、缺损的,在经过楼长核查后,由责任人进行照价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所属宿舍成员共同赔偿。
2、需要赔偿的公共设施,由责任人到中心综合办公室(8号公寓楼一层东侧)交纳赔偿金,楼长见到赔偿回执单后,在维修单上签字,维修人员实施维修。
3、在非自然损坏公共设施的认定过程中,需要辅导员协助认定的,辅导员在接到中心通知后,要到所属学生宿舍协助公寓管理人员做好认定工作。
4、为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对故意损坏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除赔偿外要在全校通报并视情况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5、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学生宿舍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损坏设施不报修的,在核实认定后,实施强制维修。属于非自然损坏的,在认定并赔偿后予以维修。
6、对故意损坏学生公寓内公共设施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的,在校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
7、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各学院要配合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做好毕业生离校学生宿舍公共设施和物品的检查工作,对自然损坏或缺失的公共设施和物品要在办理照价赔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假期集中维修
1、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每年寒暑假对学生宿舍公共设施集中进行全面维修,确保开学后正常使用。
2、各学院要在放假前配合教育服务中心进行学生宿舍内公共设施检查,并组织学生对需要维修的公共设施报修,以便假期集中维修。
五、学生宿舍调整报修
为做好每年新生的报到工作,根据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宿舍调整方案,在学生宿舍调整时,各学院要做好爱护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教育工作和入住前的宿舍物品检查和交接登记工作。凡在入住前公共设施损坏、丢失、缺损的,由原住宿学生所在学院配合教育服务中心做好公共设施赔偿处理及维修工作。
六、维修监督和管理
1、维修人员要严格按照维修程序实施维修,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合理使用、保存维修工具及原材料,杜绝浪费,维修工具如发生非正常受损,当事者必须赔偿。维修人员服务要及时,态度要热情,施工要文明,夜间值班不得脱岗。
2、加强维修材料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出入库程序。
3、建立健全维修人员岗位职责、维修管理检查奖惩办法、出入库存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维修项目的检查,强化过程监督。对维修项目达不到规范要求或不按维修程序实施维修,维修工出现失职、渎职现象的,按《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员工管理规定》对维修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